人形机器人半马冠军的“同胞兄弟”亮相深圳文博会北京展区
人形机器人半马冠军的“同胞兄弟”亮相深圳文博会北京展区
人形机器人半马冠军的“同胞兄弟”亮相深圳文博会北京展区以大模型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(AIGC)正在加速(jiāsù)融入商业场景(chǎngjǐng),但过程中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,特别是在算法“黑箱”、数据滥用、责任逃避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市场(shìchǎng)驱动特征,亟须制度性治理,以应对新型技术性市场失灵(shīlíng)。
笔者(bǐzhě)整理了商业化背景下,AIGC伦理风险的表现:
——数据(shùjù)要素产权尚不明晰,诱发数据滥采与技术(jìshù)“黑箱”。数据这一核心数字生产要素尚未实现明确的确(díquè)权与合理定价机制,平台企业(qǐyè)可通过模糊授权、跨平台抓取等手段低成本攫取用户数据,而用户对数据缺乏掌控权。在此结构性不对称下(xià),AIGC产品借助SaaS模式广泛嵌入业务流程,算法(suànfǎ)逻辑高度封闭不透明,形成技术“黑箱”,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贡献数据,知情权和选择权(xuǎnzéquán)未能有效保障。
——企业治理结构相对(xiāngduì)滞后,加剧伦理(lúnlǐ)边界退缩。部分企业仍延续传统工业逻辑,以利润(lìrùn)与规模为(wèi)导向,尚未将伦理治理充分纳入企业战略,或被边缘化、或流于形式。在(zài)商业化压力驱动下,一些企业选择在敏感领域应用AIGC技术,如用于深度伪造、情绪操控、消费诱导等,操控用户决策甚至影响公共认知,虽有短期收益,却(què)破坏长期社会信任与伦理秩序。
——监管规则尚不完善,导致治理空窗与责任真空。现有监管体系在(zài)(zài)权责划分、技术理解与执法手段上尚未能完全(wánquán)适应AIGC快速演进(yǎnjìn),使部分企业得以在监管盲区内推进业务(yèwù)。当生成内容引发争议时,平台常以“技术中立”“非人为控制”为由规避责任,形成社会风险与经济利益失衡的局面,削弱了公众对治理机制的信心。
——算法训练(xùnliàn)机制存在偏差(piānchā),固化偏见与价值错位。企业出于效率与经济性考虑,往往采用历史数据进行(jìnxíng)模型训练,若缺乏偏差控制机制,易导致算法输出固化偏见。在广告(guǎnggào)推荐、人才筛选、信息分发(fēnfā)等环节中,这类偏差可能进一步强化标签化倾向,影响特定群体权益,甚至引发社会价值认知偏离。
——社会认知基础薄弱,助推伦理风险外溢。多数用户对AIGC技术的工作原理及其潜在风险缺乏了解,难以识别虚假信息与潜在引导行为。教育、媒体与平台等多方未能形成(xíngchéng)合力推进伦理素养普及,使得公众更(gèng)易陷入(xiànrù)误信误导,为AIGC滥用提供(tígōng)了低阻力环境,风险迅速蔓延至公共舆论与认知安全(ānquán)层面。
那么,该如何完善(wánshàn)伦理风险治理制度设计,确保科技向善呢?
笔者认为,破解AIGC商业化应用中的伦理风险困境,需要从产权制度、企业(qǐyè)治理(zhìlǐ)、监管体系、算法机制及公众素养等多维度入手(rùshǒu),构建覆盖前中后全流程、点面结合的系统性治理架构,实现伦理风险的前瞻性预警(yùjǐng)与结构性缓释。
首先,建立数据产权与定价机制,破解数据滥采与技术(jìshù)“黑箱”。应(yīng)加快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,明确数据的所有权(suǒyǒuquán)、使用权和交易权边界,保障用户“数据知情—授权—撤回—追溯”的完整权利链条;建设统一(tǒngyī)的数据交易平台(jiāoyìpíngtái)与明示定价机制,使用户能够主动管理和定价自身数据;推动平台披露算法运行机制或提供可解释性披露,并(bìng)建立信息来源标注机制,提升AIGC运行的透明度与用户的感知能力。
其次,改革企业治理结构,嵌入伦理(lúnlǐ)责任与价值导向。建议将AI伦理治理纳入企业战略议题(yìtí),设立算法伦理委员会与道德责任官,强化从组织结构层面对伦理的内嵌化管理;建立“技术伦理评估(pínggū)”前(qián)置机制,在产品设计(chǎnpǐnshèjì)和部署前进行伦理影响评估,确保价值取向合理、安全边界明确;引入伦理审计(shěnjì)制度,并将伦理实践纳入ESG绩效考核体系;鼓励头部平台发布伦理实践报告,形成行业示范效应(xiàoyìng),引导企业实现“向善创新”。
再次,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,缩小治理空窗与责任模糊地带。应尽快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,共同组成AIGC综合治理(zōnghézhìlǐ)小组,统筹推进法规(fǎguī)制定(zhìdìng)与执行落地;加快出台生成(shēngchéng)内容(nèiróng)识别、数据权属界定、算法(suànfǎ)责任归属等专项法规,明确平台在生成内容中的主体责任;对AIGC生成内容可设“可推定责任”原则,即平台无法证明无过错即需承担相应责任,防止企业借(jiè)“算法自动生成”之名规避治理义务,建立事前预防、事中监管与事后问责相结合的全链条治理体系。
同时,完善训练数据(shùjù)(shùjù)治理(zhìlǐ)规则(guīzé),消解算法偏见与(yǔ)价值错位。应由权威第三方主导建立公共训练语料库,提供多样、可信(kěxìn)、经过审核的语料资源供企业使用,提升基础数据的伦理质量;强制企业披露训练数据来源、去偏技术及价值审核流程,并设立算法备案机制,强化外部监督;推动企业在算法目标中引入公平性、多样性等多元指标,改变目前以“点击率”“停留时长”为主的单一(dānyī)商业导向,构建价值均衡的AIGC应用逻辑。
最后,还要提升公众数字素养,夯实共识型伦理治理基础。应将(jiāng)AI伦理与算法素养教育纳入(nàrù)中小学与高校课程体系,支持媒体、行业协会与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(lìliàng)参与AI伦理治理,通过设立“公众技术(jìshù)观察团”“伦理风险(fēngxiǎn)(fēngxiǎn)报告窗口”等方式,推动民间监督常态化;鼓励平台建立(jiànlì)伦理科普与风险提示机制,对AIGC热点应用及时发布技术解读与伦理指引,缓解公众焦虑,增强社会整体对AIGC的识别与防范能力。
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化应用(yìngyòng),是技术进步与经济(jīngjì)发展(fāzhǎn)融合的重大机遇,亦是对伦理治理体系的严峻考验。唯有以系统治理理念统筹发展与规范,强化制度设计与责任落实,方能(fāngnéng)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伦理底线,培育安全、可持续、可信赖的数字经济生态。
(作者:李大元系(xì)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,苏亚系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(bóshì)研究生)


以大模型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(AIGC)正在加速(jiāsù)融入商业场景(chǎngjǐng),但过程中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,特别是在算法“黑箱”、数据滥用、责任逃避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市场(shìchǎng)驱动特征,亟须制度性治理,以应对新型技术性市场失灵(shīlíng)。
笔者(bǐzhě)整理了商业化背景下,AIGC伦理风险的表现:
——数据(shùjù)要素产权尚不明晰,诱发数据滥采与技术(jìshù)“黑箱”。数据这一核心数字生产要素尚未实现明确的确(díquè)权与合理定价机制,平台企业(qǐyè)可通过模糊授权、跨平台抓取等手段低成本攫取用户数据,而用户对数据缺乏掌控权。在此结构性不对称下(xià),AIGC产品借助SaaS模式广泛嵌入业务流程,算法(suànfǎ)逻辑高度封闭不透明,形成技术“黑箱”,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贡献数据,知情权和选择权(xuǎnzéquán)未能有效保障。
——企业治理结构相对(xiāngduì)滞后,加剧伦理(lúnlǐ)边界退缩。部分企业仍延续传统工业逻辑,以利润(lìrùn)与规模为(wèi)导向,尚未将伦理治理充分纳入企业战略,或被边缘化、或流于形式。在(zài)商业化压力驱动下,一些企业选择在敏感领域应用AIGC技术,如用于深度伪造、情绪操控、消费诱导等,操控用户决策甚至影响公共认知,虽有短期收益,却(què)破坏长期社会信任与伦理秩序。
——监管规则尚不完善,导致治理空窗与责任真空。现有监管体系在(zài)(zài)权责划分、技术理解与执法手段上尚未能完全(wánquán)适应AIGC快速演进(yǎnjìn),使部分企业得以在监管盲区内推进业务(yèwù)。当生成内容引发争议时,平台常以“技术中立”“非人为控制”为由规避责任,形成社会风险与经济利益失衡的局面,削弱了公众对治理机制的信心。
——算法训练(xùnliàn)机制存在偏差(piānchā),固化偏见与价值错位。企业出于效率与经济性考虑,往往采用历史数据进行(jìnxíng)模型训练,若缺乏偏差控制机制,易导致算法输出固化偏见。在广告(guǎnggào)推荐、人才筛选、信息分发(fēnfā)等环节中,这类偏差可能进一步强化标签化倾向,影响特定群体权益,甚至引发社会价值认知偏离。
——社会认知基础薄弱,助推伦理风险外溢。多数用户对AIGC技术的工作原理及其潜在风险缺乏了解,难以识别虚假信息与潜在引导行为。教育、媒体与平台等多方未能形成(xíngchéng)合力推进伦理素养普及,使得公众更(gèng)易陷入(xiànrù)误信误导,为AIGC滥用提供(tígōng)了低阻力环境,风险迅速蔓延至公共舆论与认知安全(ānquán)层面。
那么,该如何完善(wánshàn)伦理风险治理制度设计,确保科技向善呢?
笔者认为,破解AIGC商业化应用中的伦理风险困境,需要从产权制度、企业(qǐyè)治理(zhìlǐ)、监管体系、算法机制及公众素养等多维度入手(rùshǒu),构建覆盖前中后全流程、点面结合的系统性治理架构,实现伦理风险的前瞻性预警(yùjǐng)与结构性缓释。
首先,建立数据产权与定价机制,破解数据滥采与技术(jìshù)“黑箱”。应(yīng)加快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,明确数据的所有权(suǒyǒuquán)、使用权和交易权边界,保障用户“数据知情—授权—撤回—追溯”的完整权利链条;建设统一(tǒngyī)的数据交易平台(jiāoyìpíngtái)与明示定价机制,使用户能够主动管理和定价自身数据;推动平台披露算法运行机制或提供可解释性披露,并(bìng)建立信息来源标注机制,提升AIGC运行的透明度与用户的感知能力。
其次,改革企业治理结构,嵌入伦理(lúnlǐ)责任与价值导向。建议将AI伦理治理纳入企业战略议题(yìtí),设立算法伦理委员会与道德责任官,强化从组织结构层面对伦理的内嵌化管理;建立“技术伦理评估(pínggū)”前(qián)置机制,在产品设计(chǎnpǐnshèjì)和部署前进行伦理影响评估,确保价值取向合理、安全边界明确;引入伦理审计(shěnjì)制度,并将伦理实践纳入ESG绩效考核体系;鼓励头部平台发布伦理实践报告,形成行业示范效应(xiàoyìng),引导企业实现“向善创新”。
再次,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,缩小治理空窗与责任模糊地带。应尽快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,共同组成AIGC综合治理(zōnghézhìlǐ)小组,统筹推进法规(fǎguī)制定(zhìdìng)与执行落地;加快出台生成(shēngchéng)内容(nèiróng)识别、数据权属界定、算法(suànfǎ)责任归属等专项法规,明确平台在生成内容中的主体责任;对AIGC生成内容可设“可推定责任”原则,即平台无法证明无过错即需承担相应责任,防止企业借(jiè)“算法自动生成”之名规避治理义务,建立事前预防、事中监管与事后问责相结合的全链条治理体系。
同时,完善训练数据(shùjù)(shùjù)治理(zhìlǐ)规则(guīzé),消解算法偏见与(yǔ)价值错位。应由权威第三方主导建立公共训练语料库,提供多样、可信(kěxìn)、经过审核的语料资源供企业使用,提升基础数据的伦理质量;强制企业披露训练数据来源、去偏技术及价值审核流程,并设立算法备案机制,强化外部监督;推动企业在算法目标中引入公平性、多样性等多元指标,改变目前以“点击率”“停留时长”为主的单一(dānyī)商业导向,构建价值均衡的AIGC应用逻辑。
最后,还要提升公众数字素养,夯实共识型伦理治理基础。应将(jiāng)AI伦理与算法素养教育纳入(nàrù)中小学与高校课程体系,支持媒体、行业协会与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(lìliàng)参与AI伦理治理,通过设立“公众技术(jìshù)观察团”“伦理风险(fēngxiǎn)(fēngxiǎn)报告窗口”等方式,推动民间监督常态化;鼓励平台建立(jiànlì)伦理科普与风险提示机制,对AIGC热点应用及时发布技术解读与伦理指引,缓解公众焦虑,增强社会整体对AIGC的识别与防范能力。
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化应用(yìngyòng),是技术进步与经济(jīngjì)发展(fāzhǎn)融合的重大机遇,亦是对伦理治理体系的严峻考验。唯有以系统治理理念统筹发展与规范,强化制度设计与责任落实,方能(fāngnéng)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伦理底线,培育安全、可持续、可信赖的数字经济生态。
(作者:李大元系(xì)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,苏亚系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(bóshì)研究生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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